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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名录更新后,企业“未验先投”20万处罚被二审撤销! |
| 来源:转载 点击数:372次 发布时间:2026/5/1 16:47:44 |
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建设项目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导致环评义务变化的情形并不少见。 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后,在新版名录中不再要求环评,企业是否仍需履行环保验收义务?未经验收即投产是否应予处罚? 本文就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环评名录新旧衔接/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为例来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重庆某电子公司的体外诊断仪器PCBA研发生产项目,于2020年12月按2018版环评名录取得环评批复,明确要求项目竣工后须环保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022年5月,该公司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2024年,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执法支队以“未验先投”为由,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后,大渡口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重庆某电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版环评名录中已明确,因案涉项目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不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履行环评及验收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重庆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环评验收义务不因名录更新而豁免 案涉项目已按2018版名录取得环评批复,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回复意见,已批复项目应继续按原批复要求履行验收义务,不能直接适用新版名录免除责任。 2、“未验先投”违法事实成立,处罚合法适当 重庆某电子公司自2022年5月起未经验收即投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已综合考量违法情节,按法定最低幅度罚款人民币20万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合理。 3、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据 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复议维持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名录变化不属于“环评等级变更”,而是完全无需环评 案涉项目从2018版名录“需编报告表”,变为2021版名录不再纳入环评管理,并非环评等级内部调整,而是不再负有任何环评义务。 2、行政处罚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时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应当适用新法。案涉项目按新版名录无需环评及验收,适用新规对企业更为有利。 3、案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验收义务,仅适用于需编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案涉项目已无需环评,执法机关仍以“未验先投”处罚,适用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上述案件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展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调整与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司法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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